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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城市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07-11-12 10:12:05 被阅览数: 次 来源: 兰州城市学院国际交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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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城市学院国际交流活动管理规定
(修订稿)
 
    为加强国际交流的规范管理,促进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
根据国家有关教育外事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
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国际交流处是全校涉外活动的管理部门。学校各处室、各院系、实验中专等以单位名义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或学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均要以书面形式报送国际交流处,由国际交流处报送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条 全校各处室、各院系、实验中专等以单位名义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教职工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鼓励全校各单位及教职工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  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应坚持“以我为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
 
第五条 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兰州城市学院的有关规定,维护国家和兰州城市学院的利益。 
第六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内容应属于非对外保密的范围。
第七条 学院大力发展项目外事,讲求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效益。
第八条 国际合作中应优先选择国外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项目,以增强兰州城市学院科技创新意识和科研竞争能力。
 
第三章 举办国际学术会议
 
第九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在学校主办、合办和协办各类国际学术会议。举办国际学术会议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申报审批手续。
第十条 举办单位要在会议所涉及的学术领域中拥有较强的教学与科研力量,并已取得显著的成绩,同时能组织高质量的论文,具备接待外宾的条件和能力。
第十一条 做到收支平衡,保证会务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根据学术会议的意义和效果,学校给予会议一定资助。
 
第四章  境外专家的聘请
 
第十三条 境外专家系指从事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和科研等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华侨学者以及旅居海外但学有所成的我校校友。
第十四条 文教专家的聘请要由国际交流处统一审查,报请主管领导审批,要贯彻“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十五条 应充分利用境外专家的专长促进我校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十六条 境外专家的聘请应以短期的科技和项目专家为主,学校重点支持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新型学科、交叉科学、边缘学科、“产学研”项目等对境外专家的聘请。
 
第五章  接待来访和校际交流
 
第十七条 在校际交流中,应优先选择水平高、实力强、影响大的国外教育机构作为交流对象,同时注意保持交流对象的多样性。
 
第十八条 在校际交流中要重实质、讲效益,既学习国外教育、科研和管理机构的长处,又尽量发挥我校优势,避免局限于一般礼节性交往。
 
第十九条 接待来访和校际交流所需费用,视情况分别由学校、接待单位负担。
   
第二十条 校际交流出国人员完成任务回国一个月内,应向本单位和国际交流处提交出国研修成果总结报告。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出国参加学术会议、访问、参观、考察应列入学科建设计划,有明确的目的和任务。组团出访要制定详细的考察方案,团组成员的挑选应有规范程序和透明度,团组成员要结构合理,要考虑学科专家、管理干部、学术梯队等因素,确保高质量地完成任务。
   
第二十二条 组团出国访问、参观、考察应履行节约、高效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访问、参观、考察回国后应在一个月内递交总结报告或考察结果。
    
第七章 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的报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单位自筹经费组团(或派员)出国或自筹经费出国申请者,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处、院系)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应在出国日期前三至五个月将申请材料交国际交流处审批上报。国际交流处应在接到申请后一个月之内给予明确答复。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或个人接待外宾来访,至少应提前7天以单位名义向国际交流处递交正式书面报告,说明访问者的来访目的、任务、时间、代表团规模(人数)、人员身份及情况、经费来源,以及需要学校有关部门协助做的工作。报告应附上我方的邀请或来访者要求来访的有效文字材料。不论是正式访问还是非正式访问,都应报国际交流处,批复同意后,方可接待。
   
第二十六条 举办国际学术会议,主办单位应在每年10月底以前向国际交流处报送下一年度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的申请报告,学校一般不受理当年召开国际学术会议的申请。
   
第二十七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协议的签订,相关单位应写出正式书面报告,连同协议书中、外文一式两份送国际交流处审查,再由国际交流处送主管校领导及有关校领导审签。
 
第八章 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目标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按照学校要求制订本单位的年度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计划和长期(以5年为限)发展规划。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由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按照学校制定的国际交流指标要求完成年度工作计划,并纳入年终考评体系。
 
第三十一条 对严格遵守国家外事纪律和按照本规定要求,依法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交流活动,取得实质性成果,并为学校争得了荣誉和利益的单位和个人,由学校按照有关奖励办法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在国际合作交流活动中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由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追究当事人应承担的一切责任。
 
第九章  
 
第三十三条 国际交流处是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的职能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包括以下方面: 举办国际学术会议;国际合作项目;聘请境外专家;接受国外留学生、进修生;与国外机构和社会团体合作办学;接待外宾来访;出国访问、学习、研修、参观、考察、参加学术会议等;接受国外捐赠;其他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有关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实施细则及本规定未尽事宜,学校另行发文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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