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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城市学院员工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07-11-12 10:13:47 被阅览数: 次 来源: 兰州城市学院国际交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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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城市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管理暂行
办法  
 
为促进我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加强公派出国(境)、出访,因私出国(境)工作的管理,明确出国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规范出国审批和申办程序,特制定兰州城市学院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公派出国人员范围
凡我校教职工因公务或个人事务出国(境),均须通过兰州城市学院国际交流处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条  公派出国(境)的类别
公派出国特指国家公派(包括《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简称“留学基金委”、《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简称“西部项目”及其它项目)、单位公派、校际交流、合作研究,以及参加国际会议、进修、培训、访问等因公事务出国。
 
第三条  公派出国(境)受理权限
1国际交流处负责受理因公出国、出访人员的申请,包括列入学校外事计划的项目,由主管部门(限甘肃省人民政府和甘肃省教育厅等)下达的任务或经学校批准的教学、科研及学习任务,以及其它因公(含自费公派)出国(境)等类型。
2办理因公出国(境)、出访手续,凭邀请函(原件及翻译件)或有关任务通知书,填写因公出国、出访申请表,并按照因公出国、出访申请表中的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3在国(境)外停留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短期出访,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国际交流处报送甘肃省外事侨务、港澳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办)办理出国任务批件,并在相关国家使馆申请出国签证;因私出国,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在兰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因私护照,并在相关国家使馆申请出国签证。
4因公短期出访,办理因公护照。申请人凭出国任务批件,到省外办申请因公护照,到相关国家使馆申请签证。视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在办理因公护照前还需在学校组织部或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5出国留学或科研合作等,在国外停留6个月以上的,在办理审批手续时,须和学校签订协议书。经学校批准后,由申请人自行申请因私护照、签证等。
6学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出访前均需得到学校的批准并到国际交流处备案。
 
第四条  公派出国(境)审批程序
1凡需公派长期出国(境)从事合作研究、进修、培训等项目,须由部门、院系统一向国际交流处报送年度计划,经学校批准后实施。未列入出国计划的一般不办理有关出国手续。
2凡学校经费资助出国参加国际会议人员应向所在部门、院系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部门、院系经选拔后确定候选人名单,并将候选人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上报国际交流处。国际交流处根据申请人出国、出访的期限和任务上报学校,经学院党委批准后实施。资助经费应在批准的年度内使用,逾期不再享受资助。
3、应邀赴港、澳出访交流的人员,一般应提前四个月提出申请,到港澳事务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
4、出国任务申办流程
(1)申办出国任务批件或确认件:
1.1填报因公出国(境)或赴港澳任务申请表。申请者须为我校各院系、各部门的正式教职工。
1.2提供前往国邀请函或任务通知书。省内自行组团的须提供前往国发出的有效邀请函,参加省外组团的须提供组团单位的任务通知书和任务批件。
1.3提供费用情况说明。
(2)申请因公护照:
2.1提供出国任务批件。
2.2提供人员审查批件或备案表。初次出国副处级以下人员出具审查批件,正处级以上干部或再次出国人员提供备案表,校级领导干部的备案表上需加盖省委组织部干审处备案印章。
2.3填写申请出国护照事项表。
2.4提供护照照片两张。
2.5提供出国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查原件。
2.6前往免签国家的在申请因公出国护照的同时申领出境证明。
(3)申办因公赴港、澳地区程序与申办因公出国申办程序相同。
 
第五条  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
1办理因私出访手续,凭邀请函(原件及翻译件)等,填写因私出访申请表,经所在院(系)或处(部、办)批准后,分别提交国际交流处、组织部、人事处等对口部门。
2因私出访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即可前往兰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办因私护照。
3申请人应注意申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签证、预订机票及安排行程等均需要一定的时间,特别是前往台湾访问的,其办理周期可能更长。
4申请人在出访前应将自己在国(境)外的联系方式(电子邮件地址)告知国际交流处办公室,并安排好工作,按规定办理请假等手续,并及时将离校和返校日期告知国际交流处及所在系部。
5申请人出访应承担其所应尽的义务,包括遵守我国及所在国(地区)的法律法规,保守国家机密,完成学校安排的工作,按期归国返校等。
6出国(境)人员出国(境)后需要变更出访类型、延期的,应按照其变更类型,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六条  出国(境)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1出国(境)人员要明确出国(境)目的,按任务批件的描述完成学业或研究计划。对于未完成学校规定任务的出国(境)人员,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处理。
2. 公派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出国人员在拿到出国批件前须与学校签订协议。
3. 接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过的人员,服务期满(五年,有突出贡献的服务期为3年)后方可再次提出资助申请。接受国家或学校资助一年以上(含一年)出国人员,在国外研修期间学校只发基本工资(工资前两项),工资的其他部分和校内津贴由学校财务处代管,待其回校报到后学校一次性返还;若逾期不归又不向学校说明原因者,学校将收缴由财务处代管的工资和补贴,并停发其全额工资、津贴等。
4公派长期出国人员应按时回校,如确因学习、研究需要延期的,须向学校提出延期申请,经学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延期,待其回国后一次性发放由财务处代管的工资和津贴。
第七条  出国(境)协议和在校工作时间(服务期)
公派长期出国人员在出国前必须与学校签订协议,明确公派出国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对特殊事宜的处理。公派长期出国人员回校后须为学校服务满五年方可再次申请出国。回国工作后做出突出成绩者,满三年可再次申请(须附所在工作单位重点推荐意见函及有关证明复印件)。
 
第八条  因公出国、出访人员的费用报销
    经学校审批同意出国(境)、出访的人员,其办理护照、签证、出国登记等的开支由学校报销。出国(境)费用报销按以下规定执行,具体为:
1国家留学基金委全额资助的出国(境)访问人员,国家留学基金委将提供往返国际旅费及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奖学金等费用。
2西部项目资助的出国(境)访问人员,按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的规定执行(留学基金委70%、甘肃省15%和学校15%)。
3学校与国(境)外教育机构合作项目出访的人员,学校按双方签署合同(协议)的内容提供资助。
4受国(境)外教育机构邀请参加学术会议的人员,须持会议邀请函,并说明会议召开的地点、目的、级别、受邀者的参会身份、经费支持、资助数额、学术论文是否在会议上宣读、是否收入大会论文集、发表等情况。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根据参加会议的级别及申请人的专业、科研方向等情况提供一定数额的资助。
 
第九条  出国(境)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1. 公派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期间, 在学校审批允许的期限内可享受与学校教职工一样的工资、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
2自费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期间,学校将只发其基本工资停发其在国内的津贴部分和其他福利待遇。
4由对方资助的合作研究、进修等人员,如国外邀请(合作)方资助的经费超出国家公派出国生活补助费规定的标准,学校将不再对其在外生活进行补贴。
 
第十条 出国(境)人员的管理
1由出国受理部门加强对出国人员的教育,出国人员须严格遵守外事纪律。
2公派出国(境)人员(出国期限为6个月以上者)在出国前,必须与学校签订出国协议。
3公派出国(境)人员(出国期限为6个月以上者)到达目的地后,在两星期内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出国受理部门和所在院系汇报情况一次,并告知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以便学校与其保持联系。以后每三个月与出国受理部门和所在院系联系一次,汇报工作、学习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内容。
4公派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不得擅自攻读学位或转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得擅自承担出国批件规定的出国任务之外的工作。
5公派出国人员的年度考核由所在系、部和学校的出国受理部门共同负责。
6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国家外事纪律和学校规章制度者,按国家和学校的法律或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出国(境)人员回校报到
1公派出国人员回国后两周内到所在院系、国际交流处、人事处办理回国手续。回国手续包括:结算出国经费、上交护照或通行证(因公)、上交出国书面总结、恢复工资福利待遇、履行出国协议等。
2回国后一个月内结算清出国经费。
3公派出国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从办完回国报到手续之月起正常发放。
 
第十二条 护照(通行证)管理
1公派出国人员只能办理因公护照,并持因公护照出国。
2公派出国人员在回国两周内必须将护照或通行证上交国际交流处。如需使用,可向国际交流处提出书面申请借用。
 
第十三条 其他
1.本管理办法由学校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2.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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